税务机关行使过代位权、撤销权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3-11 09:43) 点击:507 |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是否有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案例,据笔者向苏州市国税局和苏州市地税局了解,十年来,从未动用过上述条款,外地也未见有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