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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八问之关于同居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20 10:10)    点击:199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关于同居案件的受理条件归纳如下:

  (一)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二)法院受理的案件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判决,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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