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受保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17 09:25) 点击:474 |
【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受保护】 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企业的许可,不得使用其名称。 曾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其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未经企业许可,擅自将企业名下的电话、传呼号码改为自己的或者能为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传呼号码,以便获取企业名下的业务信息,侵犯了企业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电信局和电话号簿公司是电话号簿中黄页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电话号簿发行前,对之前的产品广告内容重新进行核实,是适当的和必要的。但在进行核实工作时,两单位没有认真查验已不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职务身份证明,也没有要求其出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要求修改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仅以通电话的方式对其要求修改的内容进行核实,未尽到仔细审核的义务,以致使企业名称权被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等案,法案例(2000)6-207) “铁岭市取暖设备厂”是原告取暖设备厂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取暖设备厂的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 被告周成福虽然曾任原告取暖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其已经不是取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未经取暖设备厂的许可,擅自将取暖设备厂名下的电话或传呼号码改为自己的或者能为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传呼号码,以便获取取暖设备厂名下的业务信息,侵犯了取暖设备厂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取暖设备厂要求周成福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合法的,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行者不得发布。”被告市电信局和被告号簿公司是铁岭电话号簿中黄页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1999版铁岭电话号簿发行前,市电信局和号簿公司对两年前的产品广告内容重新进行核实,是适当的和必要的。但是,市电信局、号簿公司在进行核实工作时,没有认真查验被告周成福的职务身份证明,也没有要求周成福出具原告取暖设备厂要求修改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并仅以通电话的方式对周成福要求修改的内容进行核实,未尽到仔细审核的义务,以至使周成福的侵权行为形成事实。对此,市电信局和号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市电信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2000年第6期第20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