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且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17 08:56)     点击:472
【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且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人只委托受委托人代理领取股息,受委托人擅自将委托人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的,超越了代理权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二娇诉张士辉案,法案例(1993)1-29)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1993年第1期第29页)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