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 炸 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20 02:44) 点击:177 |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一、爆炸罪的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安全危险”应当是一种具体、现实的危险。 二、爆炸罪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一)关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证据参照本书上编第二章第一节“一、自然人”的相应规定。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的动机、目的; (2)爆炸物来源、运输、转移、投放、起爆过程,以及对爆炸物特征、现场的基本情况的认识等; (3)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实施的具体行为等。 2.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知情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讼要求。 3.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的动机、目的、参与人及个体特征等。 4.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如爆炸所使用的工具、火源、日记、书信,爆炸现场及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痕迹、人身、财产损失的鉴定意见等。证实爆炸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通过上述情况证实其主观罪过及程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实施爆炸行为的时间、地点(包括现场周边环境)、参与人、手段、详细经过以及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等; (2)爆炸物的来源、数量、特征、性能、起爆方式等; (3)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具体实施等情况。 2.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知情人)陈述。证实被害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个体特征、经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结果和对案件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如发现人、扑救人、目击人、出卖爆炸物(或用以制作爆炸物的原材料)的货主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爆炸物的来源,爆炸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个体特征、经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结果等情况。 4.物证、书证 (1)爆炸物(炸弹、雷管、炸药包等)、残留物、现场遗弃物、引爆装置、包装物,以及爆炸实验剩余物、原料等实物及照片; (2)购买爆炸物的票据、账簿、凭证,记载爆炸犯罪的日记、遗书、信件、电报、电传,有关爆炸技术的书刊、资料,以及谋划方案、爆炸方位图、爆炸物标识等书证。 5.勘验、检查笔录 (1)装置爆炸物现场、爆炸现场、残留物品现场勘查图、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等; (2)对物证的勘查图、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 (3)对人身、尸体的勘查图、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1)对活体、尸体、血型进行的法医鉴定意见; (2)指纹、足迹、齿痕、压痕、蹭痕、弹痕、血迹等痕迹的鉴定意见; (3)遗留物、爆炸物的物理化学成分鉴定意见; (4)损失价值鉴定,包括会计鉴定、审计鉴定、评估报告等技术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记载行为人犯罪情况的录像带、录音带、微机数据资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发破案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收缴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是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如果发生实际损害的,属结果加重犯。 本罪多表现为作为的犯罪,但是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在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还应包括:一是行为人有作为义务的证据,如单位证明、工作制度、管理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二是行为人故意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证据,如同事证言、单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通过上述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应作为而未作为的证据。 实践中,并非任何用爆炸方法实施的犯罪都构成爆炸罪,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重点要收集、审查案发时现场环境情况等证据。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本罪的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主要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实践中,在某些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应重点收集、审查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关证据。因此,要特别注意收集和提取犯罪对象、时间、地点,以及案发时现场环境情况的证据。例如,是否在公众聚集、民居相连场合等。 三、本罪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的问题 对此应重点收集行为人案发前后所接触的人的证言,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必要时可进行侦查实验,制作笔录、录像,并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录像和痕迹鉴定意见等,综合加以认定。 (二)关于被害人身份确定的问题 在被害人不特定的情况下,应对被害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应重点收集被害人亲友对尸体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证件、物品等物证,以及被害人亲友对物证的辨认笔录。供辨认的尸体必须具备可辨性,辨认必须具有确定性、唯一性、排他性,并排除合理怀疑。必要时,应该做DNA同一鉴定确认,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三)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问题 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犯罪事实,或者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应重点收集:现场勘查笔录、录像,法医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录像,作案工具等物证,以及痕迹等技术鉴定意见。将收集的上述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核对,应特别注意爆炸物来源、成分,引爆方法,地点等细节方面的证据。 (四)以爆炸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而使用爆炸的手段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活动。为了区别本罪和彼罪,关键是看爆炸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为此,在收集、认定证据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注意收集和审查行为人对爆炸物性能、爆炸力的认识,投放爆炸物,或者起爆的时间、地点以及针对的对象是否有选择方面的证据,了解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环境、时间、地点的认知程度如何等。 2.注意收集和审查行为人的爆炸行为是否是有限度的,是否是针对特定物或人员进行的,是否做了必要的控制、防范,或者给予了特别注意方面的证据。 (五)与爆炸物犯罪相关联的问题 本罪经常与其他有关爆炸物犯罪构成牵连关系,或者牵涉其他人犯罪。因此,要注意收集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抢夺、盗窃爆炸物行为方面的证据。近年来,爆炸犯罪还常常与邪教组织、恐怖组织等有组织犯罪相联系,因此,要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中上述相应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