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劳教人员或者服刑人员可以结婚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3 09:53) 点击:165 |
劳改、劳教人员或者服刑人员可以结婚吗?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关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就可以结婚。但是,劳改、劳教或者服刑人员是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婚姻法角度讲他们也享有婚姻自由,但是就形式条件而言,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进行结婚登记。而根据《婚姻法》第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依据上述法条,他们结婚的权利在实质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就劳改、劳教人员或者服刑人员这一类群体而言,他们是享有结婚的权利的,但是在具体缔结婚姻关系时存在障碍。 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因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实施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结婚行为因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所以无法完成结婚的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是一种要求当事人双方兼具结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具有婚姻法上登记结婚实质条件就具有了登记结婚的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登记结婚的行为能力就是具备登记结婚实质要件的人能够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要求,即具有履行登记结婚的程序所要求的能力。结婚对自然人而言是一种民事权利,而登记结婚却是一项民事行为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某些人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而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如被监禁)就不具有登记结婚的行为能力。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中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由此可见,只要相应的监管部门愿意提供便利,丧失人身自由的人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也可以结婚。 从人性化管理和鼓励劳改、劳教人员或者服刑人员更好地接受改造等角度考虑,应该制定相应措施尊重此类人群结婚权利的实现,消除其结婚的形式上的障碍。在实践中已有这样的事例,比如,正在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服刑的小周,就在几名民警和检察官的监护下,来到西安市阎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昔日的恋人办理结婚证,成为该省监外领取结婚证的第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