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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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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兄弟姐妹可以结婚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3 09:45)     点击:160
收养的兄弟姐妹可以结婚吗?


  付宏伟(化名),现年23岁,河南某山区人,付宏霞(化名),现年21岁,河南某山区人。二人均系付志方(化名)在二十年前收养的孤儿,二人对付志方以父亲相称,彼此之间以兄妹相称。付志方一辈子没有结婚生子,故自始至终把二人当做自己的亲生骨肉。近两年,因79岁的付志方感觉自己年事已高,总是忧虑自己百年以后儿子娶媳妇相处不好会打架、女儿嫁人不好会受欺负,于是提出要儿子付宏伟与女儿付宏霞结婚的要求,加之兄妹二人互有好感,二人就前往本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果相关工作人员在查看二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后,说他们是兄妹,以近亲不能结婚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在我国,结婚需要满足的实质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收养的兄弟姐妹,假定其符合年龄要求且身体健康,其是否可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要求,即该收养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不适合结婚的血缘关系。如果在收养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又不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形,他(她)们结婚不会对下一代有不良影响,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结婚。

  上述案例中,付宏伟与付宏霞虽以兄妹相称,但其不存在血缘关系,其登记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二人若想顺利完成登记手续,必须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事实。要达到这个目的,一个的简单办法就是其中一人解除与付志方的收养关系,还有另一个办法就是通过医学证明二人不具有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

  《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具有上述情况的人之间即便骗取了登记结婚手续,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其婚姻也是无效的婚姻。进一步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要求婚姻双方不能存在自然的血亲关系,本案的收养兄妹二人之间并非自然血亲,而是拟制血亲,即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属于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婚姻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婚姻法相关精神,拟制血亲应该参照自然血亲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即可。

  婚姻法对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中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近亲结婚容易造成下一代白痴、畸形、病残、智力退化等,而造成这样的原因就是存在血缘关系。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代的长辈)和自己生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代的直接晚辈)。特别指出,不论父系或母系,子系或女系,均认为是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男女双方虽然可能因收养或姻亲而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但这并不是婚姻法禁止性规定中所指的血缘关系。话虽如此,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人结婚形式上也会违反法律关于亲属之间禁止登记结婚的规定,而在结婚登记时遇到审查上的障碍,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通过户口审查会发现二人具有亲属关系,而拒绝其结婚请求。这时就需要证明二人不具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证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DNA等医学手段证明二人不具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二是通过法律手段证明二人不具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如有关收养证明或解除收养证明。婚姻登记人员在了解二人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后自然会为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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