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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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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因受欺诈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是否有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2 01:09)     点击:156
保证人因受欺诈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是否有效?


热线疑问

2007年12月、2008年3月王某分两次向石某借款共计20万元未归还。2008年12月17日,石某向王某催讨还款事宜时,王某称20万元借款暂时无力归还,石某于是要求王某将种在叶某田里的香樟树折价抵付欠款。当天晚上,石某及其丈夫张某与王某、叶某一起到叶某管理的田里查看香樟树苗木。四人在查看完香樟树苗木后在叶某家中商议王某归还欠款事宜,叶某认为其管理的王某的400株香樟树苗木价值远不止20万元并商定由王某另行出具借条一份给石某,约定欠石某的20万元借款延期至2009年12月底归还,并由叶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2008年8月18日,王某向案外人陈某借款97万元,并将其种在叶某田里的400棵香樟树苗木抵押给陈某。2008年11月底,王某、陈某以及石某丈夫张某三人一起在广州一宾馆的房间内,王某、陈某多次说起香樟树已经抵押给陈某之事。问在本案中,保证人叶某因受欺诈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保证人因受欺诈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热线疑问

2007年12月、2008年3月王某分两次向石某借款共计20万元未归还。2008年12月17日,石某向王某催讨还款事宜时,王某称20万元借款暂时无力归还,石某于是要求王某将种在叶某田里的香樟树折价抵付欠款。当天晚上,石某及其丈夫张某与王某、叶某一起到叶某管理的田里查看香樟树苗木。四人在查看完香樟树苗木后在叶某家中商议王某归还欠款事宜,叶某认为其管理的王某的400株香樟树苗木价值远不止20万元并商定由王某另行出具借条一份给石某,约定欠石某的20万元借款延期至2009年12月底归还,并由叶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2008年8月18日,王某向案外人陈某借款97万元,并将其种在叶某田里的400棵香樟树苗木抵押给陈某。2008年11月底,王某、陈某以及石某丈夫张某三人一起在广州一宾馆的房间内,王某、陈某多次说起香樟树已经抵押给陈某之事。问在本案中,保证人叶某因受欺诈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保证人因受欺诈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具体到本案,石某明知王某于2008年8月18日将其种在叶某田里的400棵香樟树苗木抵押给案外人陈某,仍与王某一起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使保证人叶某错误地认为王某的香樟树能够抵押给自己,造成叶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叶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石某可要求借款人王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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