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0 11:58)     点击:156
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热线疑问

2009年3月1日,吴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吴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吴某未还张某70万元及利息。张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吴某出具了一份收条,上面有张某的签字,而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吴某出具的收条的签名是假的,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原告张某向某鉴定所预交了司法鉴定费5000元,后鉴定意见为:借条和收条中张某的签名并不是同一人所写。问在本案中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用最后应该由谁负担?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负担的问题。在本案中,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吴某来承担。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原告为了否认被告主张而申请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鉴定机构也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时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来承担。在借款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张某为了证明其并没有在收条上签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而预交了5000元,鉴定意见为借条上的张某的签字与收条上的张某的签字并不是同一个人所写,故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吴某承担。吴某应返还张某70万元借款及利息。



热线疑问

2009年3月1日,吴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吴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吴某未还张某70万元及利息。张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吴某出具了一份收条,上面有张某的签字,而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吴某出具的收条的签名是假的,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原告张某向某鉴定所预交了司法鉴定费5000元,后鉴定意见为:借条和收条中张某的签名并不是同一人所写。问在本案中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用最后应该由谁负担?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负担的问题。在本案中,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吴某来承担。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原告为了否认被告主张而申请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鉴定机构也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时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来承担。在借款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张某为了证明其并没有在收条上签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而预交了5000元,鉴定意见为借条上的张某的签字与收条上的张某的签字并不是同一个人所写,故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吴某承担。吴某应返还张某7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