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行政协调意见的可诉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3 08:46)     点击:111

行政协调意见的可诉性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福州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泰兴市支行、泰兴市地方税务局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行政协调意见可诉性

【案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1)民一终字第75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1年9月25日

【上诉人】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福州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泰兴市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泰兴市支行、泰兴市地方税务局、泰兴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均为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4卷(总第8卷)

裁判规则:

政府出面协调相关企业投资事项形成的《洽谈纪要》是行政协调意见,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诉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政府签订《关于开发建设商业城的会谈纪要》,双方明确,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被上诉人辖区的县城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开发商业城。县政府应给予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优惠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此后,二上诉人与案外公司、港商严如冰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四方共同投资成立上述中外合资公司;如因合同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C经营期限未满,二上诉人、严如冰与被上诉人市政府签订了关于转让合资公司股份及转让后合资公司的管理问题的《洽谈纪要》。

争议要点: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市政府未履行《洽谈纪要》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返还投资款,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

《洽谈纪要》是被上诉人市政府对合资经营合同不再履行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形成的行政协调意见,不是被上诉人市政府偿还二上诉人投资款的承诺,故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洽谈纪要》的内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上诉人以《洽谈纪要》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返还投资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起诉的条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