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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同的诉讼标的分别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和“侵权”之诉的受理情况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3 08:33)     点击:451

以相同的诉讼标的分别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和“侵权”之诉的受理情况

——EOS工程公司与山西新绛电公司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诉讼标的不当得利之诉侵权之诉一事不再理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3)民四终字第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8月12日

【上诉人】EOS工程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山西新绛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均为原审被告)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

裁判规则:

以相同的诉讼标的、被告及事实,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事项,再次以不同理由和案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上诉人是为了解决其向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上述款项。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诉人仍不服实体判决,又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争议要点:

法院应否受理再次提起的诉讼。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

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服实体判决的,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现上诉人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因此,对于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被告又以另一诉讼理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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