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装修承租房屋的损失的诉讼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3 08:17) 点击:134 |
承租方装修承租房屋的损失的诉讼 —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承租方房屋装修损失添附受益人补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民终字第0511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6月21日 【上诉人】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_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1) 承租方就所租房屋装修的损失,可在租房合同纠纷审结后另行诉讼。 (2) 租赁物收回后继续使用添附装修的,添附受益人应给予承租方适当补偿。 基本案情: 上诉人信息咨询公司承租上诉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房屋,双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给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个半月的时间,准许其进行内部维修、装修。”后租赁合同因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约而被解除。上诉人信息咨询公司将该租赁物归还给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租赁物及添附物继续予以利用,收取利益。诉讼中双方已经就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上诉人信息咨询公司以该租赁合同项下的经菅损失和装修损失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争议要点: (1) 本案诉讼是否违反了 “一事不再理”原则。 (2) 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能否向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请求赔偿装修损失。 裁判理由: (1)在诉讼中,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调解书中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时,并未就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经营损失提出权利主张。现双方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已经调解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其经营损失丧失诉权。但对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装修损失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装修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由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可以不依附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因此,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装修损失有权再行提起诉讼,该诉求并未违法原审不再理原则。 (2)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准许上诉人信息咨询公司进行内部维修、装修。可见上诉人信息咨询公司进行装修是在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善意添附。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后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在所作装修不经毁损或变更性质而不能分离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添附归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有。而为了平衡物权变动所引起的利益失衡,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添附的受益人,应当给予上诉人信息咨询公司适当补偿。据此,上诉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向上诉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请求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