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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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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中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处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0 12:18)     点击:152

对执行中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处理

——王洪如与南通仁达拍卖行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执行拍卖合法性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案由】拍卖合同纠纷【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00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10月19日

【上诉人】王洪如(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南通仁达拍卖行有限公司、陈新(均为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对执行中的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基本案情:

上诉人的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委托被上诉人拍卖行进行拍卖。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拍卖行的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遂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要点:

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理由:

本案诉争的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该拍卖程序是执行程序的中间环节。拍卖程序是执行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拍卖的审查就是对执行程序的审查和对民事司法程序的审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故法律并未赋予民事审判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审査权。综上,本案上诉人对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解决,现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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