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承诺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19 10:34) 点击:336 |
因行政承诺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倪晓红与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承诺行政诉讼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1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II月23日 【上诉人】倪晓红(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经案外公司担保与上诉人所在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后上诉人代表该公司联系该项目、参加项目的签约。当地政府作出相关通知,规定对引进外资项目人员进行奖励,后又出台相关文件,对奖励对象、审批程序、资金来源等具体问题作了解释。在引资项目已进行投资后,被上诉人拒绝给付上诉人奖金。 争议要点: 上诉人能否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裁判理由:’ 当地政府在通知及相关文件中的承诺属行政承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因行政承诺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但因行政承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该行为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该行为的实施会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并未规定在法定的禁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故应认定行政承诺为行政行为,当事人因其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因此,上诉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纠纷。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