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的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19 10:18) 点击:105 |
重复诉讼的认定 ——深圳市埃派尔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江中转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交付纠纷案 关键词: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当事人重复诉讼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案号】(2007)广海法初8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6月14日 【原告】深圳市埃派尔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珠江中转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仁昭进出口有限公司【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基于同一事实的原诉败诉后,又以不同的诉讼标的和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为不同的两个诉。 基本案情: 案外公司购买韩国化工原料,与第一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及与第二被告签订进口委托代理协议,案外公司付款后没有收到货物。案外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以本案第二被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交付货物并赔偿损失。该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现原告以二被告无单放货和提货侵犯了其受让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要点: 此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和受诉法院管辖。据此将诉的特征归纳为当事人、诉达、请求、事实和理由三项。具备了这三要素,一个诉就被特定化而成为区别于另一诉的依据。原告在本案中以二被告无单放货和提货侵犯了其受让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与原告以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为依据向法院针对第二被告提起的委托合同纠纷之诉之间,两者的诉讼标的、当事人均不相同,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