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23 11:54) 点击:79 |
瑕疵出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虚假出资验资报告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力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3月7日 【上诉人】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裁判规则: 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瑕疵出资的事实,也未举出对其有利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药研所与被上诉人均系第三人的股东。后经增资扩股决议决定增加第三人注册资本,案外药研所与被上诉人各占第三人50%的股份,并决定新增出资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分批缴足。后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案外药研所将其持有的第三人股份全部转让,其中部分转让给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转让部分股份;原股东一致同意放弃本次股份转让的优先认购权。被上诉人新增扩股的1600万元,投资的时间是1999年9月24曰至2_年9月18曰。第三人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出资收据。第三人承认被上诉人投资已经实际到位。经验资机构验证,各股东出资已到位,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并经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出资不实为由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争议要点: 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各方所提供的证据。 裁判理由: 上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审计厅关于第三人股权投资等有关问题的审计调查报告》系审计厅就第三人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进驻第三人进行审计调査后向政府领导提交的内部审计调查报告。其中涉及被上诉人出资情况,其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该审计报告亦未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提供了对账单、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相关验资报告、被上诉人向第三人出资的凭证、收据和由第三人各方股东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完全、真实、足额地履行了增资义务。由于该类证据均系被上诉人及由其控股的公司单方制作或单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且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结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加以判断。由于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做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上诉人未能举证被上诉人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的事实,也未举出对其有利的证据,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