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5-07 10:41) 点击:110 |
婚约财产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婚约财产纠纷 【释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管辖】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此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在我国农村,因成年人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大量存在,对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规定》将婚约财产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对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区别。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①]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②] 如需获得专业的律师意见,可在百度上查找本文贡献者[③]相关情况 婚约财产纠纷 【案由解析】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④]。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特征是:(1)解除婚约的男女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2)婚约财产纠纷不以当事人双方达到婚龄为要件。婚约关系仅是引起财产关系的事实行为,当事人双方即使不具备法定婚龄的条件也可能缔结婚约,如果年龄过小,则须承受社会舆论谴责等后果,但是法律并不干预。(3)婚约财产纠纷深受传统民俗及道德观念的影响,这类纠纷目前呈逐年增加趋势。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婚约财产的数额也逐渐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广受关注。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曰起施行〉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17)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履行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纠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财产约定目前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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