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5-06 11:53) 点击:138 |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人身自由权纠纷 【释义】 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人身自由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的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权利,存有三种不同学说。一是“政治权利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不能由民法来调整;二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的内容包含各项权利,是一种集合性的权利;三是“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与名誉权、身体权等并列的具体人格权。此说为通说,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并未规定人身自由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然人因“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发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必类推单行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将“人身自由权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①] 如需获得专业的律师意见,可在百度上查收本文贡献者[②]相关情况 人身自由权纠纷 【案由解析】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特征是:(1)人身自由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2)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4)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人身自由权纠纷主要有: 身体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据自己的愿望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作为或者不作为,不受非法的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精神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精神自由权也称作意志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思维活动的权利。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宪法》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曰修正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③]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关系,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时有时候会导致权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求选择来确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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