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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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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5-06 09:55)     点击:123

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婚姻自主权纠纷

【释义】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3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及《婚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其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订婚决定权,即异性权利主体之间在婚姻关系上的自主决定权;(2)结婚自主决定权,即公民自行决定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3)离婚自主决定权。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案由的情形主要有:(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此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对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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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

结婚自由纠纷

离婚自由纠纷

【案由解析】

婚姻自主权又称为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婚姻自由的主要特征是:(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行使,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婚姻自主权纠纷主要有: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婚姻自主决定权的纠纷等。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11日起施行2009827日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20107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婚姻法》(198111日起施行2001428日修订〉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1日起施行20058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时候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在公民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适用的案由应当是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③]

 



[]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 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

[] 景汉朝:《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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