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受理可否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4-29 10:01) 点击:98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暂缓受理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资金诉讼纠纷案件,2007年又提出恢复审理。请问2003年至2007年可否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解答: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行与信用社分家经营过程中,的确形成不少由农行指定借款人以及农行承诺追债,甚至承诺还款的借款纠纷。经清理,到2003年前后,全国大约还有150亿左右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处理,农行与信用社之间的争议很大。为此,最髙人民法院通知各级法院暂缓受理、审理、判决等。目的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一并解决这些疑难借款纠纷。后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中国农业银行:国务院不再出台新的政策,农行与信用社应本着协商的精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商不成立,可诉诸法律解决。后来最髙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恢复审理。由于等待协调等原因,从2003年至2007年这类案件暂未受理是有客观原因的,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合理事由,后来再起诉的,不应视为超过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