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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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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能否在转让后对无头息计收复利和利息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4-29 09:59)     点击:140

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如债权本金在转让前已清偿,能否在转让后对无头息计收复利和利息?

解答:利息是随本金而存在的,如果本金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利息也相应不会再生。特别是当本金已淸偿完毕,经査实仅剩部分利息未偿还,那么,债务人有偿还利息的义务。如果利息转为本金,是建立在合同尚在有效履行期间,既不是指合同无效,也不是指合同期限已经完全届满。因为,合同无效时,权利人享有的是返还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而非违约责任追究权利。当合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拖欠的本金、利息均已固定,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其应承担偿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而非利息继续转为复利的偿还责任。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拖欠的利息是固定的,既不能计算复利,也不能按本金计算利息;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双倍计算利息的规定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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