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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车主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8 11:50)     点击:175

偷开车主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认定

——李xx故意毁坏财物案

关键词:偷开报复故意毁坏财物

【案 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

裁判规则:

司机因被解雇对雇主心怀不满,为报复,偷开车主车辆,造成车辆损 坏,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属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不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基本案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从事个体客运业务,系中巴汽车车主,被告人 担任李x的客车司机,因被解雇心怀不满,蓄意伺机报复李x。被告人趁公安 分局下属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备,持未归还的汽车钥匙,将李x存放于此的中巴 车开走。次日,被告人驾驶该车行驶途中与胳边的电线杆相撞,导致车辆受 损,被告人便弃车逃逸。李x车内的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各1台已经丢 失。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具有保管职责的公安分局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是因雇主李x不再雇用其作司机而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 用未归还的车钥匙偷开李x所有的涉案机动车,同时考虑李x明知被告人尚 未归还涉案机动车钥匙,案发前被告人曾经有过偷开涉案机动车行为的事实, 并根据本案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 具有盗窃犯罪故意,其行为亦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故不构成盗 窃罪。本案的被告人偷开李x所有的涉案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应当以故意 毁坏财物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86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 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 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安分局虽然与李x之 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 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因此,公安分局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 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免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_)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四)项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 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 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 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 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巳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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