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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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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8 11:46)     点击:103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谢xx等敲诈勒索上诉案

关键词:敲诈勒索暴力绑架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审判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1028

【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谢x海、谢x律、谢x锋、谢x立、谢x若、谢x击、谢x四(均 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裁判规则:

采取轻微的暴力殴打行为,对准备持刀作案的被害人进行控制,以报警送 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从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五名被害人准备刀具预谋打架,七上诉人发现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 带至某处质问被害人是否准备抢劫,被害人予以否认。上诉人经共谋要求各 被害人家属每人交1500元后放人,并以报警为要挟,逼迫五名被害人与家人 联系,共计索得担保费 1940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或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两罪的区别之处在于:绑架罪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并以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 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 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 自由,并采取了轻微的暴力殴打行为,但始终以被害人已准备刀具预谋犯罪为 把柄,以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手段进行敲诈,使被害人产生惧怕心 


理,七上诉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 人藏匿并将被害人控制地点进行保密,在作案过程中还有报警行为。故上诉 人不具有绑架他人的犯罪故意,亦未实施劫持他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均不构 成绑架罪。

七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准备持刀作案的被害人进行控制,以报警 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精神恐惧,从而勒索他人

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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