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村干部奖励工资额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8 10:59) 点击:78 |
虚增村干部奖励工资额的行为认定 ——谢xx职务侵占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虚增利润贪污罪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9月27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谢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采取虚增村利润从而虚增 村干部计提奖励工资基数的方式,虚增村干部奖励工资额,数额巨大,构成职 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谢万棠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其他村委会 委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市国土局支付给该村的部分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 币1040万余元以征地款利息的名义转入村委会的利润,从而增大村干部计提 奖励工资的基数。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身为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理村集体公共事务职 务的便利,伙同其他委员,指使村萎会的会计做假账,以增加的土地补偿费用 是该村当年的利润为借口,虚增可以计提村干部奖励工资的基数,从而多拿奖 励工资,侵占该村的集体财产。故应认定谢万棠主要是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 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村公共事务过程中伙同其他委员多拿 奖励工资,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 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 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