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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加价后销售给自己单位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8 10:50)     点击:138

货物加价后销售给自己单位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认定

~任xx、刘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共同犯罪非法占有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虹刑初字第923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1215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x、刘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4辑(总第70)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负责合资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采用以夫妻 共有公司采购原材料,加价后销售给合资公司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构成职

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任xx利用负责某合资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 利,伙同刘x采用以夫妻共有公司釆购原材料,加价后销售给合资公司的方 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 88元。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任祖瀚身为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x,

用夫妻共有公司采购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后加价销售给合资公司从中牟取 差价,数额巨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 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任xx起主要作用,刘x起次要作用, 对刘x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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