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加价后销售给自己单位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8 10:50) 点击:138 |
货物加价后销售给自己单位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认定 一~■任xx、刘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共同犯罪非法占有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虹刑初字第92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12月15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x、刘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4辑(总第70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负责合资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采用以夫妻 共有公司采购原材料,加价后销售给合资公司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构成职 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任xx利用负责某合资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 利,伙同刘x采用以夫妻共有公司釆购原材料,加价后销售给合资公司的方 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 88元。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任祖瀚身为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x, 用夫妻共有公司采购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后加价销售给合资公司从中牟取 差价,数额巨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 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任xx起主要作用,刘x起次要作用, 对刘x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