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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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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有效合同后侵吞货款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8 10:38)     点击:51

签订有效合同后侵吞货款的行为认定

——虡xx职务侵占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非法占有合同诈骗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I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虞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代理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职务便利,擅自将公 司依据合同所得的货物予以销售,取得货款部分被个人侵吞,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原材料供应,在得知本单位需要购进 原材料时,上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所在公司名义与某锦纶厂签订合 同,购进原料,上诉人将其中的少部分材料运至所在公司用于生产,并将收取 的货款据为己有。同时采用收货不入账的隐蔽手段,擅自处置其余原材料, 原材料销售处分。在取得货款后,在锦纶厂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不仅不归 还货款,反而将货款用于偿还欠款、个人债务及炒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作为其所在公司专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工作人员,有权直接代表 公司从其他公司处购进生产原材料,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上诉人以 所在公司名义与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购买生产原材料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业 务行为。上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实施明显的诈骗行为,其签 订的是有效合同,通过合同取得的货物,已经成为上诉人所在公司的财产。

上诉人在收到本应交给公司的货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货物予 以销售,取得货款及销售款除用于支付单位货款及运费外,其余被上诉人侵 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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