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9:00) 点击:62 |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刘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侵占合同到期管理职责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 裁判规则: 用工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并未收回行为人保管的仓库钥匙,行为人利用其 对仓库财物直接负有保管职责的便利,取出财物并销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 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某公司加工车间代理主任,其与刘xx共同负责保管车间大门 及车间内仓库大门钥匙,同时使用两把挂锁才能开启仓库大门。该公司与被 告人用工合同到期后,因公司停产暂未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将上述钥匙收回。 后被告人乘该公司停产,无人看管之机,将刘xx负责保管的车间大门钥匙的 挂锁撬开更换新锁,又利用其保管的仓库钥匙多次将库内价值5万余元的物 品取出销售。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用工合同到期之后,但因公司并未收回其保 管的钥匙,应认定被告人实际仍旧具有管理职责,其对该车间仓库内的财物具 有管理职权并应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因此,没有续签用工合同,并不影响被告人是该公司员工事实的成立。被 告人虽与刘世文共同具有管理权,但其管理职责不能据此而降低,且其在实施 犯罪行为时仅利用了其对仓库财物直接负有保管职责的便利,故应认定被告 人系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 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