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8:47) 点击:64 |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 ——李x侵占案 关键词:侵占盗窃非法占有 【案 由】侵占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误将他人货物当做自己负责运送的货物运走,在知晓其运送 的货物不是货主所有,且在失主索要后拒绝归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公诉机关不具备自诉主体资格,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误以为某公司所卸货物为其负责运送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走,经他 人发现该货物并非被告人所应运输的后,被告人仍将货物运回家中存放,失窃 公司向被告人索要货物,被告人矢口否认,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查获该货 物。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以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为由申请撤诉, 能否得到准许。 裁判理由: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 盗窃的行为。被告人将货物当成自己负责运送的货物而将货物运走,在主观 上被告人不知道该货物系他人所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没有采取秘密窃取 的方式将货物运走,被告人此阶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在知晓其运送 的货物不是货主所有的,且在失窃公司向被告索要时拒绝归还,此时被告人实 际占有该货物,被告人占有该货物的情形不属于秘密窃取,其不返还占有货物 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由于侵占罪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案件,由于公 诉机关不具备自诉主体资格,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所以法院开庭审 理后,公诉机关以被告所涉案件系自诉案件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准许。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 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