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8:19) 点击:56 |
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的认定 ——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关键词:诈骗伪造罚款营利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3月4日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冯小强、惠国威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总第85期) 裁判规则: 公安交警大队的临时聘任人员,为利用警察身份罚款营利,使用他人私印 的假罚款收据,将罚款据为己有,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系某市公安交警大队的临时聘任人员,职务是在市 区的交通警亭上纠正交通违章。被告人冯小强为了利用被告人姚国建、何振 伟的警察身份罚款营利,找人私印了总面值达80余万元的假罚款收据。姚国 建勾结被告人何振伟,先后借用他人的地方牌照汽车,利用冯小强提供的票面 值共计1.62万元并加盖了假公章的假罚款收据,在某村公路段,对过往的煤 矿车辆进行“违章罚款”12,250元,其中10,250元赃款,已被姚国建、何振伟、 冯小强分用。 争议要点: 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裁判理由: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虽然是公安交警大队的临时聘任人员,并且是 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但他们的职务是在市区的交通警亭上纠正交通违章,没 有权力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乡村路段处罚过往车辆。到这些地方私自 处罚司机,不是其职务上的便利;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正是诈骗犯罪中常见 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犯罪手段。而且姚国建、何振伟侵犯的是过往司机的 私人财产所有权,并非公共财物所有权。因此,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构成诈 骗罪。姚国建、何振伟只对他们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承担刑 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