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他人钱款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8:06) 点击:92 |
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他人钱款的行为认定 ——李xx、王xx、陈xx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秘密窃取诈骗盗窃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泉刑终字90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11月1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丨李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王xx、陈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辑(总第58辑) 栽判规则: 实施欺诈手段让被害人拿出钱来作为做“法事”的一种道具,在被害人未 发觉的情况下进行掉包,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两原审被告人假借有事与被害人搭讪并谎称认识算命先生,然后带其找 到了佯装成算命先生的上诉人。上诉人欺骗被害人说其丈夫在近期内将会遭 遇车祸,要求被害人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他放入其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 中,让其做“法事”方能免灾,上诉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做起“法事”,上诉人、两名原审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将塑料袋掉包,后让被害人带走了 一个未 装钱的塑料袋。三人用同样手段,拿走另一被害人人民币10,600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虽有实施了欺诈手段让被害人拿出钱来作为做“法事”的 一种道具,但该款并未交给上诉人,而仍是放在被害人跟前,被害人并未对款 项失去控制。而上诉人则是在被害人未发觉的情况下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 式取得该款,即上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只是手段行为,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 才是目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假装做法事的过程中,采 取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