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8:03) 点击:71 |
“碰瓷’’的行为认定 ——仲x、伏xx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虚假交通事故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6)玄刑初字第15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3月27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x、伏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出租车驾驶员给 予的赔偿款或补偿款,数额较大,性质恶劣,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经合谋后,决定采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出租车驾驶员 给予的赔偿款或补偿款(俗称“碰瓷”)。两被告人先后多次在乘坐出租汽车 时,一人中途下车,当车准备继续行驶时,车上的一名被告人声称有物品要交 给刚下车的被告人,并让驾驶员停车等候。车外被告人靠近出租车后佯装与车 上人交接物品或交谈,同时故意将脚放在出租车右后车轮前,当车继续行驶时从 其脚面碾过(被告人事前确知不会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两被告人以驾驶员开 车不小心将其脚碾伤为由,向驾驶员索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赔偿款。 争议要点: 两被告人采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应如何处罚。 裁判理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以非法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采用制造 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方法,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 向被告支付“赔偿款”,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性质恶劣,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