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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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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4:59)     点击:72

盗窃机动车的行为认定

——韦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实际控制遗忘物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1226

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韦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总第m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未关窗关门、未拔车钥匙、车灯未媳停靠在机动车车道上的车辆 开走,更换车牌,将车内物品挥霍,经车主多次催要,仍不归还,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出租车司机)上班途中,发现一辆轿车4个车窗玻璃未关,车 灯未熄,车中无人,停靠在机动车车道,便潜入车中。上诉人发现车钥匙未拔, 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上 诉人使用了车内的手机、皮鞋并将美元挥霍高尔夫球杆藏匿。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对于机动车这类财产的占有支配,不以特别声明为必要,也不以持续不断 的实际控制为先决条件,司机离开车辆,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对机动车的控 制。从社会日常生活观念来看,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的支 配关系也并不因车窗未关、车门未锁、钥匙未拔而受影响,即使机动车辆的外 在表现形式为暂时无人支配,也能从常理推断该车并非被人遗忘。故涉案机

动车虽未关窗、关门,没拔钥匙,亦不能推定其是遗忘物。

上诉人是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人管理后潜人车中,并在确信不会被人发 觉的情形下,将该车开走、藏匿,并挥霍、使用车内的财物。因此,上诉人在取 得财物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非法手段。机动车辆物权变动遵守不动产物 权变动的规则,车辆丢失后,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车牌号找 寻自己的车辆。因此,上诉人更换车牌的行为,实际是其秘密窃取行为的延 续,以此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失去通过车牌寻找自己车辆的可能,从而实现其 盗窃犯罪的目的。上诉人在发现车主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经他人多次敦促 其归还,均一直置之不理,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还更换车牌,对车辆进行多次 维修,占有和使用该车长达9个月之久,将车中的财物挥霍。故可以认定上诉 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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