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定罪量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4:29) 点击:81 |
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定罪量刑 ——赵XX等盗窃,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关键词:盗割隐瞒犯罪所得盗窃 【案 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大刑一初字第8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12月3日 【公诉机关I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罗XX、刘XX、杨XX、李XX 【权威收录丨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一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的 行为,系连续犯,又系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XX、罗XX、刘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赃物销售给被告人李财旺。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能否只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 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被告人赵XX、罗XX、刘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系连续犯,又系牵连犯,既构成盗 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照刑法择一重罪处罚,即盗窃罪定罪量 刑。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盗窃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 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 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