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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运输转移赃物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4:19)     点击:65

帮助运输转移赃物的行为认定

——莫XX、莫X柱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盗窃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

【案 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内刑初字第159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1010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XX、张XX、周XX、莫X柱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与盗窃分子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运输 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XX、张XX、周XX共谋欲实施盗窃。三被告人拦乘被告人莫X柱的出租车,在谈妥租车价格后四人当即出发,先后到被害人的光明灯具 电料批发店,按照事先约定,盗走电线。在长途行程期间被告人莫X柱即怀疑 东西来路不正,但仍然驾车帮助其实施犯罪。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 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状态。

被告人莫XX、张XX、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 人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莫X柱与其他被告 人并没有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 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4.下班后盗取工作期间所保管使用的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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