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他人后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3:38) 点击:59 |
欺骗他人后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朱X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非法占有诈骗罪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 裁判规则: 以“施法驱鬼”为由,诱骗被害人将财物作为道具交给其施法,乘被害人 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 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他人到被害人家中,以“施法驱鬼”为由,诱骗被害人将财物 作为道具交给其施法,被害人将财物用纸包好后,被告人在“施法”过程中,乘 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 将该假纸包交还被害人,并嘱咐被害人3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被害人的上述 财物带离现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为被害人因陷人错误认 识之后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 进行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调包 的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 是秘密窃取,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 现盗窃创造条件,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