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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11:54)     点击:72

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认定

——杨xx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索取财物寻衅滋事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1231

【上人】杨xx、吴xx、李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总第100

裁判规则:

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三名上诉人等候在歌舞厅门前,正准备对乘车回家的三陪小姐”进行抢 劫时,恰遇田xx从歌舞厅出来,上了上诉人杨xx驾驶的出租车,要求杨xx将其送至目的地。杨xx驾出租车行驶几十米后,躲在暗处的上诉人吴xx、上诉人李x也上了车。三名上诉人用宽胶带将田茂云的双眼和双手缠住, 綁架至旅馆内,向田xx要钱未果后,三名上诉人从田xx的存折中取出现金 5000元后才将其放走。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 交付财物;绑架罪是使用暴力手段等将他人作为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或 者满足其不法要求。如果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应定 抢劫罪。本案中,三名上诉人对田xx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迫使田xx本人用存折取出现金,目的是直接劫取田xx的财产。三名上诉人向被 害人田xx暴力劫取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其他的人,其行为特征与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行为是不同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应定 为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綁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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