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话方式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节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11:12) 点击:67 |
以电话方式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节 ——陆x、茅xx、石xx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立功非法占有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4月3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茅xx、石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进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以电话方式规劝同案 犯自首的,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使用殴打和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后逃逸。被告人陆x被公安 机关抓捕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捕被告人石xx,因石xx不在家,被告人 陆x遂以电话方式规劝石xx自首。被告人石xx于次日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x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裁判理由: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 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骅归案后,协助抓捕石xx,石xx系因被告人 陆x的电话劝说而决定投案自首,故应认定被告人陆x对石xx投案自首起 到了协助公安机关的作用,应认定被告人陆x具有立功表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 的其他犯罪,经査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 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 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