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11:05) 点击:73 |
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程xx抢劫案 关键词:盗窃犯抢劫犯退赃量刑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徽刑初字第2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丨2005年7月28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I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逃走 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可以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xx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吕xx发现,吕xx在室外迅速 追上了逃跑中的被告人程xx,欲将其扭送到公安派出所处理。被告人程xx为抗拒抓捕,当场挥拳殴打吕xx的脸部,并乘机挣脱逃走。后被告人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刑 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人户盗窃被发现后,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挥拳殴打被害人乘机逃走,应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从本案具体情节来看,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 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 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 施上述行为的;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