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6:17) 点击:73 |
人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何xx等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人户共同租用 【案 由1抢劫罪 【案 号】(2006)宜中刑终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I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4月5日 【上诉人】何凌云(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韩xx、赵xx、周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不是一个家庭成员的两人共同承租一屋,该承租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 性,不具备“户”的条件,在该屋内实施抢劫不属于人户抢劫。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原审被告人韩xx等四人,预谋实施抢劫。韩xx在屋外望 风,其他三人撞门进入受害人王xx、张xx共同租用的住房内,在屋内分别 找了刀和木棍,威胁被害人王xx,并将王xx、张xx手脚捆住,抢走屋内 物品。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户抢劫。 裁判理由: 上诉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 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但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人户抢劫”中所指的 “户”,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他人共 同租用的房屋内进行抢劫,若该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则不属于“人户 抢劫”。本案两受害人虽然共同承租一屋,但两人并不是一个家庭的组成人 员,受害人共同承租的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不具备“户”的条件。因 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人户抢劫。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 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 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 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 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 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 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 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 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 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