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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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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5:24)     点击:278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陈x等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绑架诈勒索未遂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344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526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姜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索要钱财为目的,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但在被害人向其家属借 钱时,家属并不知道被害人被他人绑架的事实,应以抢劫罪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以被害人强奸其女友为由,将被害人带到暂住地实施殴打,并持砍 刀等物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付赔偿费。被害人被迫编造驾车撞人需要就医 资金的虚假理由,通过电话向其亲属求救,从被害人住处劫取现金人民币 2700元。在准备从被害人亲属手中接收现金时因故未果后,多次电话联系、 威胁被害人,在遇到被害人时,对其实施殴打,索要财物。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二被告人虽以索要钱财为目的,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持刀威胁 等手段,但是被害人向其家属借钱时,家属并不知道被害人被他人绑架的事 实,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人质向其亲友勒索赎金。被害人人身自 


由被限制只是被告人等人当场劫取财物手段行为的持续,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抢劫他人数额巨大钱财的 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 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数额较 大的钱财,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其二人所犯的抢劫罪并罚。二被告 人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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