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信任入户后强行劫取财物的认定 |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5:01) 点击:70 |
骗取信任入户后强行劫取财物的认定 ——王xx抢劫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非法占有入户抢劫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殷刑初字第7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5月16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3辑(总第65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入户后,采用暴 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私有财物,并致人轻伤,属于入户抢劫。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为客户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使用暴力手 段强行将被害人捆綁在椅子上,劫取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人户抢劫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入户或利用被 害人的邀请或信任以抢劫为目的人户。 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人户后,采用 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私有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定性为人户抢劫,构 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实施了整个犯罪,起主要作用,系 主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予以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