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的未遂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4:55)     点击:72

.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的未遂认定

——沈xx等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犯罪未遂非法占有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9)岚刑初字第29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115 

【公诉机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史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4辑(总第70辑)

裁判规则:

强行抢走被害人的挎包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夺回,在逃跑过程中,被害 人未完全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 认定为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两被告人伙同他人,酒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强行抢走被害人的黑色挎包 一个后逃跑,被害人追上被告人沈传梅后,夺回挎包。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

轻微伤。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行为是否既遂,应以 被抢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同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为标准。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 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 行为,在逃跑过程中,携带挎包的被告人沈传梅并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范围, 被害人未完全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被告人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 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 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 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 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