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抢劫“户’’的界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4:08) 点击:68 |
人户抢劫“户’’的界定 ——王XX抢劫、强奸、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强奸盗窃 【案 由】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10年第2集(总第73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进人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等场所实施抢劫不构成刑法意 义上的人户抢劫。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在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 等场所实施抢劫犯罪8起,共计劫得财物23万余元,其在抢劫过程中又采用 暴力手段强奸妇女1人。上诉人又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共计4万余元。上诉人 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的规定,“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 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据此,上诉人在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等场所实施抢劫不构成刑法意义 上的人户抢劫,故不应据此对其加重处罚。鉴于上诉人在抢劫中未造成致死、 致伤被害人等严重后果,且其所犯前罪系较轻的盗窃犯罪,故应认定其暴力行 为系有所节制,且其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故应对上诉人 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i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 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 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 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