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如实供述是否要求供述他人所犯何罪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3:35)     点击:59

如实供述是否要求供述他人所犯何罪

——同XX等抢劫、盗窃、窝藏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盗窃窝藏立功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同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吴XX、杨XX、张XX、史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总第63

裁判规则:

因他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不仅供述了自己窝藏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同 时揭发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分子的具体抢劫犯罪,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 围,应认定为立功。

基本案情:

原审其他四被告人预谋抢劫,四被告人在发现一辆停在路边的面包车后, 便对面包车内的被害人进行抢劫。其间,原审被告人吴XX持随身携带的尖 刀猛扎其中一被害人,致其死亡,所抢钱款已被挥霍。上诉人明知四原审被告 人系犯罪后潜逃,仍为四被告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后上诉人因涉嫌窝 藏赃物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揭发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四原审被告人等人抢劫 犯罪的事实。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四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 具有在抢劫中携带凶器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均已构成抢劫罪。

本案上诉人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予以窝藏,上诉人的行为巳 构成窝藏罪,其相对于他人所犯抢劫罪而言属于连累犯。因窝藏罪的构成仅 要求上诉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犯罪分子即可,属于一种概括 性的明知,故上诉人构成窝藏罪并不需要对他人具体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 因此,上诉人只需如实供述明知他人系犯罪人即构成如实供述,至于他人所犯 何罪,则在所不论,故其揭发他人的具体抢劫犯罪行为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 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 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 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