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2:19) 点击:45 |
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黄XX、高XX等人绑架、非法拘禁上诉案 关键词:明知债务勒索财物行为犯犯罪既遂 【案 由】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3月29日 【上诉人】黄江川、高海凤、王景彬(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黄XX、黄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明知没有债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无论是否实际取 得赎金,均构成绑架罪既遂。 基本案情: 上诉人黄XX、王XX和案外人得知被害人在某村设点卖“六合彩”后, 便商量用“套码”的方法前往购买,以获取高额奖金。上诉人黄XX与王XX 欲买“六合彩”时忽然停电,被害人因怀疑是公安机关抓赌而出逃。上诉人黄XX谎称买“六合彩”中了大奖,被害人未付奖金就逃走,并以此为借口,纠集 上诉人高XX和原审被告人等人四处寻找被害人,并对其进行关押、殴打,打 电话向其家属索要钱财。黄XX等5人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此事后,便将被 害人释放。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黄XX明知自己没有实际购得“六合彩”,所谓的赌债不成立,却 以已经中奖而被害人未付奖金而逃走为借口,纠集不明真相的上诉人高XX、 王XX等人,劫持、拘押被害人,索要15万元赎金,其勒索财物的主观动机明 确,应认定构成绑架罪。上诉人髙XX、王XX被招引参与劫持、拘押被害人, 其主观动机原是为他人索要赌债,但在知道上诉人黄XX没有实际支付买 “六合彩"的款项后,又继续拘禁被害人,并继续索要赎金,其主观目的已由索 要赌债转化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XX、高XX殴打、捆绑被害人,并胁迫林XX打电话索要赎金,起主要作用,应 为本案主犯。 绑架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并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无论是否 实际取得赎金,均构成犯罪既遂,上诉人的行为已属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