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逼迫妻子现身离婚绑架他人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02:16) 点击:66 |
为逼迫妻子现身离婚绑架他人的认定 ——张XX绑架抗诉案 关键词:个人目的暴力手段绑架犯罪动机情节轻微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淮刑一抗字第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2月26日 【抗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2辑(总第52辑) 裁判规则: 为达到逼迫其躲藏的妻子现身离婚的个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 作人质’构成绑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可免除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妻子王XX婚后相处不睦,王XX借机住到与其关系暧昧的本 村村民顾x家中。被告人为与王XX离婚多次要求顾家交出王XX未果,便 产生了劫持顾X之子顾X X,以逼迫顾X交出王桂华的念头。被告人将被害 人顾x x强行从学校带走,持菜刀威胁顾家交出王XX。当王XX与公安出 警人员闻讯到场后,被告人立即释放了被害人。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作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 架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再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 程度等量刑要素,故本案可适用《刑法》总则中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本案被告人虽无法定免除情节,但 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而可免予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