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勒索赎金之后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12:01) 点击:59 |
.绑架勒索赎金之后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李X、杨X绑架抗诉案 关键词:绑架勒索财物杀人灭口故意杀人死刑 I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6月5日 【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杨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绑架勒索赎金之后,为灭口又故意杀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遂而致被绑架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不适用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X因琐事对其妻弟王XX心存怨恨,遂起意绑架王XX之子王X。被告人将王X骗至某市,并住进事先由被告人杨X在旅社开好的房间。 被告人在向王XX勒索赎金之后,李X因怕罪行暴露,又起意杀人灭口,在认 为王X巳死亡后,李X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X所受损伤属轻伤。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处规 定的“杀害被绑架人”,不仅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要有死亡结果的发生。 原审被告人李X为泄愤报复、勒索钱财而绑架无辜儿童,为灭口又故意杀 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而致被绑架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 法惩处。李X虽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但其仅致被绑架人轻伤,而并未造 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不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 原审被告人杨X受李X指使,数次与被害人亲属电话联系,索要赎金,并 提供控制被害人处所及收取赎金的账户,其行为亦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