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12:27) 点击:77 |
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周XX强奸上诉案 关键词: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怀孕堕胎严重后果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I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合刑终字第57号 【审级程序丨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23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致其早孕堕胎,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应认定为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趁未成年少女一人在家之机,对其多次实施强奸,并对被害人进行 威胁、恫吓,使其不敢反抗并迫使被害人不敢告发。后被害人被检查系早孕, 并进行药坤流产。案发后,被害人因害怕别人叫她“孩子母亲”而不敢上学, 甚至不敢ttj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已经达到了在精神上对被害人进 行控制的程度,使其不敢反抗,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故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上诉人多次 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造成其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强奸罪中“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