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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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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发生性行为定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12:21)     点击:73

喝酒发生性行为定性

——X等强奸抗诉案

关键词:醉酒不能控制有偿性交易自愿强奸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佛刑一终字第165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613

【抗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李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被害人虽然喝了酒,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已醉酒及不能 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两人自愿发生有偿性交易,行为人不构 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杨X、李x等人约被害人王x及其表姐王x x至饭店吃饭、喝酒。 饭后在唱卡拉OK时,被害人王x与上诉人李直比较亲热。后李x与被 害人王x共同进入酒店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独自离开。上诉人杨x在送 王x回租住处过程中,趁王x醉酒之机将其强奸。被害人声称也被李x强奸, 而上诉人李X称以400元的价格使王X同意发生性关系。

争议要点:

上诉人李x是否构成强奸罪。

裁判理由: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构成强奸罪。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 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有用酒灌 醉的方法强奸妇女。但本案证人、证言及上诉人李X陈述,均证明了案发当晚 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较亲密,双方是一起进人该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虽然 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在吃饭时喝了酒,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已醉酒及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相反,上诉人李X却供认了其与 被害人发生有偿性交易行为的有关细节,并能与有关证人证言内容相吻合。 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李X构成强奸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 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侦查环节所收集的证据有所欠缺,致使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但现 有的证据可以起到互相印证的作用,与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基本相吻合, 即可作为认定依据。本案中,犯罪事实及涉案细节方面均有相关的直接、间接 证据指向被告人,且与其供述基本吻合,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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