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宿幼女罪的构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6 12:10) 点击:58 |
標宿幼女罪的构成 ——冯XX等嫖宿幼女上诉案 关键词:强迫卖淫明知犯罪对象嫖宿幼女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冯XX、陈X、母XX、李XX、黄XX、陈XX、冯X(均为原 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袁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6集(总第"71集) 栽判规则: 明知被他人强迫卖淫的幼女不满14周岁,仍进行嫖宿并支付嫖资,构成 嫖宿幼女罪。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袁XX指使未成年人刘某、袁某,采用威胁等手段,找未成年 女学生到其住处卖淫以XX。刘某、袁XX以“散布隐私”、“注射毒针”、“拍 裸照”等相威胁,多次强行将某县中、小学女学生10人先后带到袁XX租住 房和其家中,由袁XX联系他人嫖宿。七上诉人应袁荣会邀约,均到袁XX的 住处嫖宿了幼女,并支付了嫖资。 争议要点: 七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 栽判理由: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 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卖淫行为可以是幼女自愿或主动的,也可以是被他人 引诱或强迫卖淫。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本案7上诉人知道嫖宿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进行嫖宿并支付嫖 资,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嫖宿幼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第二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